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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劳动合同(最新劳动法2024年)

    正文概述    2024-08-09 07:03:30  

    集合1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

    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居住地: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聘用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

    2、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1、乙方的工作岗位将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进行确认,如有调整或调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乙方到 担任 工作。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按甲方规定的工作班次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时,按规定给予补休或发加班费;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守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七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1、乙方享受的劳务费用: 元/月;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发薪日期为次月十五日。

    2、乙方缺勤,以缺勤时间按实扣发「不包括工伤」;乙方因工负伤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依法代为扣缴。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2、 双方就结束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 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在不予服从的同时也没能与甲方达成和解的;

    4、 乙方提供的劳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标准的;

    5、 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 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十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提出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已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缴纳,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会继续缴纳「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并保证不会因此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合同期间各类医疗费用均自理,甲方不予负担,停工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 甲方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本合同条款同等。

    2、 乙方不及时将个人信息属性变动通知甲方的,视作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诉其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3、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任何第三人损害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4、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

    甲方(用人单位):

    住 所:

    性 质 :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现 住 所: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紧急联络人及连络电话:

    为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任务完成时止。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 乙方的工作地点 :。

    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包括不得兼职),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否则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及考核结果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晋升与降职。

    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并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 元(试用期基本工资为 元),是计算加班工资等非基本工资劳动报酬的唯一基数,不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由公司按岗位性质决定基本工资数额,公司有权按考核结果调整岗位及相应的基本工资,每月发放;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基本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下列各项不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绩效奖、年终奖以及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等。(三)各类补贴、全勤奖、津贴、奖金、工资工龄等除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各种工资及福利待遇。

    (三)加班费:在经过无加班工资36小时加班后,员工如还有通过正常程序经批准后的加班的,则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结合考勤上的加班时间计算平时、公休、法定节日加班费,按每月发放。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五)乙方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甲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拒力,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无故克扣行为:

    1、 甲方依法代釦代繳乙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

    2、 甲方依法代釦代繳的应当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

    3、 法院判决、规定中要求甲方代釦的抚养费、赡养费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甲方可以分情况根据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销售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规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有贪污盗窃、职务侵占、受贿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乙方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由于乙方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伤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签名)年 月 乙方: 日日

    3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商议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 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其 中试用期________

    本合同________ 终止。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 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歇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商议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 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 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 得超过36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 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歇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 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 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 职业道德 业务技术 劳动安全卫生及有 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 劳动酬劳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 低于____元,其 中试用期间工资____ 元。

    执行不 定时工作制的工资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44条支付工资酬劳。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 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 低于________元。

    五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 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 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 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 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 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工艺 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赋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 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商议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商议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 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 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 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终止 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 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________办理,不 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 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 威胁 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 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 本合同期满前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商议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呈现,本合同终止。

    八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 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除在 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酬劳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酬劳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酬劳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 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 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 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商议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 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 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 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商议不 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假如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能按规定赋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 甲方工作时间不 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 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 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 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伤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5年不 再偿付。

    九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 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 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其他约定

    第四十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 关规定相悖的,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4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 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乙方具体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要求详见相关职务说明。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深圳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地点。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和甲方安排的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业务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每月薪资待遇详见《定薪通知单》,具体按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约定执行。 「三」甲方每月 15 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可适当调整。

    「四」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1、甲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工资支付到乙方提供的帐号上。

    2、因乙方提供银行账号有误,致使甲方依法支付的工资乙方无法收到,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公司实行个人薪资保密制度,任何员工薪资不仅属个人隐私而且也属于公司的保密资料,禁止员工打听他人的薪资待遇或泄露自己的薪资待遇。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规定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属于乙方承担的部分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依法制定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性文件的要求为乙方提供职业危害防治等相关措施、条件。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将通过甲方oa系统或宣传栏进行公示或通过文件方式下发乙方所在部门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应严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将甲方界定为商业秘密的客户资料、信息、拟投资项目等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甲方有关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条款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获得批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获得批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约定

    1、乙方在试用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1」提供虚假应征资料「如:假学历、假资历、假的证件或填写不真实人事资料等」、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甲方同行业企业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在竞业限制期内的;

    「2」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告知的个人信息「如:隐瞒病史或受过刑事处罚等」的; 「3」不能按岗位职责或岗位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4」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它严重疾病的; 「5」拒绝接受甲方管理人员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的; 「6」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的; 「7」试用期间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分的; 「8」试用期评估未达标的;

    「9」因甲方行业特点决定甲方各项目的工作地点分散,所以若因甲方与合作方的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导致甲方撤离服务现场的,乙方同意甲方重新分配乙方到甲方其它服务项目所在地工作。如乙方没有在甲方指定期间前往甲方重新分配的工作地点报到,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0」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它情形。

    2、乙方在聘用期内具有以下情形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1」谎报个人身份或档案资料的;

    「2」转借工作卡给公司外人员使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3」假报公出办理与甲方工作无关的事务,或者涂改、伪造病假证明及其它证明,骗取假期的;

    「4」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公司管辖范围区赌博或利用公司电脑进行股票交易、电脑「网络」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5」侵占公司财产,构成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规定标准的或将公司保密资料「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或计算机磁盘数据」带出公司或以任何一种通讯方式泄露的; 「6」因乙方失职或故意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达甲方规章制度规定标准的`;

    「7」酗酒滋事或打架斗殴「不分主从」或唆使殴打他人,聚众闹事,组织、煽动怠工、罢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

    「8」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司财产或接受业务往来单位贿赂的; 「9」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的; 「10」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1」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到5天或怠工累计达3天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

    「12」在职期间记过达2次或警告处分达3次或口头警告达5次的; 「13」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行为的。

    十、经济补偿

    「一」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甲乙双方工作需要,由甲方出资送乙方外出学习、培训,或甲方同意乙方先行出资参加外部学习、培训技术,结束后,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报销,乙方外出学习、培训取得的相应资格证书应交甲方存档备案,双方应另行签订服务期协议明确乙方的服务期限。乙方在服务期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一」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必须在离职之日前办理完工作交接等手续。 「二」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时乙方应当返还所使用或保管的甲方财物,包括但不仅限于:钥匙、办公工具、工作证件、授权资料、空白文书、文件档案、款项等。如有损坏、遗失或侵占等其他损害,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果乙方拒绝交接工作或交接工作不完整,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工会寻求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辞职行为「未依法提前30日或3日「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而擅自离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招聘费、其他员工顶岗加班费等」,乙方应当承担上述经济损失。

    「二」甲方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员工手册、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以及保密协议等其它书面约定的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附件,在乙方入职培训时供其学习了解。甲方通过内部电子邮件、公告栏等其它方式公告甲方规章制度,乙方确认已知悉、认可甲方以上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三」未存在向第三方所履行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 「四」向甲方提交的任何个人相关资料均应属实可靠。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二」甲方的人力资源管理等规章制度和乙方与甲方签署的保密制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申明:上述合同全部内容已经由甲方告知,本人已知悉并自愿接受上述合同全部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并按手印」

    签约日期: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签约日期: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5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XXX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XXX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XXX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XXX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XXX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该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XXX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XXX厂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在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属《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学习、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调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关于职工在服务期内离岗及违约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可协商修订补充。

    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盖章或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6

    甲 方:

    乙 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准则,各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试用期从 年月 日至年 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技术要求;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良好全面地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2、乙方愿意并保证有能力从事主述工作,所为的工作成果符合甲方需要。对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与职务,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能力及表现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承诺服从甲方的安排。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4、甲方聘用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辖区。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为了经营的需要而变更经营地址不应视为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表示尊重和理解并应无条件到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地址工作。

    第三条:劳动条件

    1、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的环境下从事工作。

    2、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及场所。在遵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的指派与规定。

    第四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试用期劳动报酬:

    2、试用期后劳动报酬: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相关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确认:乙方承诺在入职甲方之前一直自行交纳社会保险且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故乙方不再要求甲方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4、因个人原因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时,甲方有权调换乙方工作岗位及调整劳动报酬。

    5、甲方为乙方提供意外保险,其工作间出现意外,均由保险公司以及出事人赔偿,公司不予赔偿;若因乙方失误导致的意外公司不予赔偿;若因第三方出现意外,由第三方赔偿所有损失;

    第五条:劳动时间

    1、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工作时间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实行。

    2、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可视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3、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六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服从主管人员的管理,乙方违反公司规定,甲方可按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的任职、培训、晋升等应服从甲方安排。

    3、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损害甲方的企业形象和财产。

    第七条:保密条款

    乙方无论是在职期间或是离职,均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有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款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在任职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发现乙方有虚报资历等不诚信行为的。

    「7」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a」 在试用期内;

    b」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4、乙方除因本条第3款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30日同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确保工作妥善移交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离职。若未经甲方同意即自行离职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a」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c」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d」 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6、如果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的,乙方在培训结束后两年内提出辞职的,应全额赔偿甲方支付的各项培训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罚或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未妥善完成工作移交而檀自离职的,需承担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损失,并应支付甲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3、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须按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第十条:劳动争议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因执行甲方制度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2、劳动争议的程序为:争议发生时,可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将争议提交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附件及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乙方表示认可和遵守甲方通过员工培训、公文发布渠道「电子邮件、纸质文件、公告等」等途径所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及时自行查阅、学习并保证严格遵守。

    4、甲方现行的如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当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7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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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8

    一、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可以选定以下一项作为本合同的期限」,湖北省劳动合同范本。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学徒期 个 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学徒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具体工作为: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为 岗位「工种」。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生产「工作」或调整劳动组织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

    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2、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职工「生产者」等权利;

    2、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合同范本《湖北省劳动合同范本》。对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3、遵守厂纪厂规和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讲究职业道德;

    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

    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或岗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实行 工作制。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确需乙方加班加点时,在征得工会和乙方同意后,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

    「二」劳动报酬

    1、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 「月、周、日」按 元支付给乙方工资,支付时间为 ;

    2、甲方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之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外,另每月支付给乙方:

    3、加班工资,按不低于本条第1款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和《劳动法》的规定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4、因生产经营发展,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条款变化,本条协商确定的各项劳动报酬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经甲、乙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5、双方商定的其他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所在地规定的一定比例按月为乙方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资中扣缴,具体缴纳办法及标准为:

    「二」乙方退休养老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甲方投保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领取。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学生更好地了解企业,宣传企业,理论联系实际,完善知识结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和企业人才招聘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进行就业实习。在实习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宜如下:

    一、甲方拥有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

    1,甲方要事先给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给实习生安排工作时不得违背劳动法之有关规定。

    2,可以根据需要,调配实习生从事不同的实习岗位。如由于实习生个人能力和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实习活动;或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或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实习活动。

    3,结合实际情况,为乙方学生提供学习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的机会,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4,实习期结束时,根据现实表现,为实习生提供一份客观的实习鉴定;同时,给学校提供一份较为详实,客观的总结性材料,以便学校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

    5,对实习合格的实习生,甲方应优先录用。

    6,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乙方拥有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

    暑期夏令营闭营仪式讲话稿

    1,协助甲方做好宣传,组织报名工作,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甲方工作并对甲方来学校举办招聘活动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与协助。

    2,协助甲方做好实习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必要时,可以到甲方现场了解实习生的工作情况。

    4,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守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在实习结束后,及时移交工作资料和工具,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带走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5,就业实习是学生自愿行为。因此,乙方应严格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爱护身体,端正行为。如在工作时间外(上下班必经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除外)发生的,或与工作无关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含患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方按乙方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发放实习补贴。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有效期与实习期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存一份,双方签名即时生效)。

    甲方:乙方:

    委托授权人:(签名)委托授权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10

    深圳市劳动合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身份证(护照)号

    深圳市劳动合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深圳劳动合同样板。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为______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劳动合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身份证(护照)号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

    (二)乙方每月工资__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合同范本《深圳劳动合同样板》。

    (三)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劳动合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身份证(护照)号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

    地址:_____

    性质: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

    性别:_____

    出生年月:_____

    家庭住址: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商议一致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呈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工作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__天。

    二工作岗位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岗位工作,担任_____种或职务,具体工作内容为:_____。

    (二)甲方根据国家_____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任务;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三)经双方商议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劳动酬劳

    (一)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其金额分别为_____。

    2全额计件工资:甲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_____。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条中明确。

    (三)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日,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四)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均按统筹地区规定的费率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福利待遇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制:乙方天天工作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加班加点计发工资。

    3综合计算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二)歇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歇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因施工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歇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二)乙方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催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商议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三)经甲乙双方商议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经考核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商议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国家省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五)(六)项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酬劳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4甲方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

    5甲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6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30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呈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呈现本条第2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商议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金与赔偿

    (一)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政策与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费用: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酬劳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酬劳25%的赔偿费用;

    2支付乙方的工资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赔偿费用。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第一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伤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二)其他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十三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签或盖章)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盖章)_____

    鉴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2

    甲 方: 乙 方:企业职工 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企业根据经营特点,采用的基本工资制度为下列第__项:①岗位工资制;②岗位效益工资制;③岗位薪点工资制;④岗位等级工资制。

    第四条 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第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工资形式结合职工工作岗位,实行下述第__项: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④计时工资加浮动工资;③营销收入提成。

    第六条 企业在保证执行市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确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____元。

    第七条 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____元,上年企业工资总额____万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考虑到当地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经与职工方协商,对本协议期限内职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采用方法为下述第__项:①企业经营利润每增长百分之一,职工工资按比例增长__%,企业经营利润下浮则按比例下降__%;②按照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__%;③绝对额年增加____元。

    第八条 在职工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在每月__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或由银行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卡」。如企业故意拖欠工资,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12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如果受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平均收入计发工伤津贴。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变更,但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一般为一年」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条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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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13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注:签订本劳动合同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使用园珠笔。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xxx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14

    甲方(用人单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人: 电话:

    乙 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 号码:

    户 籍 所 在 地:

    现 居 住 地: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黑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为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 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 。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确定为(填写“是”):( )管理和专业技术类/( ) 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的工作地点: 。

    (五)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果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 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填“是”( )。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年( )、半年( )、季( )、或月(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选定的项目后填“是”)。

    (二)乙方应服从公司因生产或工作需要而临时延长一定工作时间的决定。

    (三)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努力完成甲方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等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丧假等带薪假期;并按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不能按照规定正常休息、休假的,公司可作串休或补休的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 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三)甲方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乙双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为乙方检查身体。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和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五)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六、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有关的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远程,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如果乙方违反公司保密的要求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照有关法规要求其立即停止泄密行为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部分。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规定给予病假、支付病假工资。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四)甲方按相关规定准许乙方的休假,应按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下列情形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

    2、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乙方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违反规定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其他需由甲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应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一)甲方应当在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及相关手续的转移。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包括具体事务、物品、工具及其他应交接的事项。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承担责任。

    (四)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等。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要求,如因违反相关规定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名誉上的伤害,乙方应负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十三、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四、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劳动合同1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苏州麦芝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姓名):

    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麦芝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情况

    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苏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在互尽告知义务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定期合同;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____年_______个月,其中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为期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岗多职的工作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

    甲方聘请乙方在部门工作,主要从事岗位,该岗位为乙方的主体岗位;除主体岗位外,乙方上级主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其它工作。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乙方的主体岗位。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及职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可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

    三、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乙方工作地点: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69号中环广场1129室

    第六条劳动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定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为:五天八小时双休制。

    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工作任务,甲方因工作需求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时,乙方应配合。

    第七条劳动条件:

    1.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工资支付: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包括奖金、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

    1.乙双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公司先行工资制度标准确定乙方工资。试用期内工资_____元,转正后工资为_ ___元;乙方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

    奖金为______元。

    2.甲方于每月15日以货币/打卡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九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变岗变薪的制度,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对乙方的工资标准予以相应变更。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的状况或乙方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

    五、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依法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应按国家所规定的休假制度,予以乙方符合条件的各类法定节假日,婚丧、生育等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有关政府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的约定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并经本公司住所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改发工伤津贴。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等待遇,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六、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律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适用全公司员工的),应经合法程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 第十七条甲方制订的专项规则(适用乙方的),签订本协议时已详尽告知。

    第十八条乙方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规则,表示已知并确认无异议。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工作范围;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变更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江苏省有关政策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合同方可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乙方必须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办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试用期满转正后,在合同期限内,除下列情形外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若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应赔付甲方一个月实际工资收入。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乙方因与甲方就出资培训深造或资助购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乙方提供的简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提供的学习经历与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其培训经历、荣誉经历或职称、学历有虚假的情形视同为属于上述情形。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⒈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⒉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⒊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也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以及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⒈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⒉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⒊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本合同期限届满,但乙方有第三十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三十二条甲方按法定程序宣告歇业、撤销、解散、破产的,本合同可以终止,但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若要求续签本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工作移交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或本合同任何一方作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乙方必须履行工作移交义务,按照甲方移交规定程序全面、适当地办理移交。

    十一、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期间或离职后,对本工作掌握和了解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乙方故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的客户及相关业务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十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确定。

    第三十八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履行工作移交义务的,按该项工作移交所需要的期间为计算依据,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另签专项协议的(如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该专项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专项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专项协议为准。

    十三、劳动争议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的一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中注明的地址、通讯送达地、联络电话是各类文书、文件送达地。若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未告知的,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未告知方自行负责。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签署的姓名和笔迹,确认为用于本合同履行期间(包括服务期内)对其他所相关文书的有效签名。

    第四十四条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了解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愿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确认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告的各类通知,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甲方已经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乙方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告知乙方,乙方也已经了解该情况,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如与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定之日起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原劳动合同作废。

    甲方:苏州麦芝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月日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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